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
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
入预算级次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313号)精神,所得税分享改革后,
为简化手续,方便征管,现对部分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预算级
次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属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附件所列62户企业(包
括企业分支机构)上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50%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就地缴入中
央国库;50%作为省级财政收入,就地上缴省级国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在办理上述收入缴库时,应单独填写缴款书,并根据企业情况,
以《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90款“企业所得税税款
滞纳金、罚款收入”的有关项级科目办理缴库手续。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2002年各地已缴库的滞纳金、罚
款收入,凡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请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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