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
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
得税退库管理的通知》(财预[2002]322号)文件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所得税改革后各级财政按比例分享收入的实际情况,对文件中第三条第二款
及第四条所规定的退库办理程序补充规定如下:
1.除中央企业及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外的其他企业需先征后退的所得
税,由企业总机构、分支机构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
税款的原始缴库凭证及复印件1份(纳税凭证复印件由专员办留存),经专员办会同
省财政厅审批同意后,由专员办开具“收入退还书”,经纳税地国库部门按有关规定
审核无误后办理退库。同时由省国税局按月将“所得税提退情况统计表”分别送专员
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2.财预[2002]322号文件第“七”条及第“九”条所列汇总表,要求
7月20日前报达省分库。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所得税
退库管理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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