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及其下属成员企业,2002年底以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所得
税的办法。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妥善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须知》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昆明三九济民医药有限公司跨地区设立连锁分店缴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