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3月5日 川国税发[2001]45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国税、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
加油机和非税控计价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2000]198号)转发你们
(以下简称《通告》),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紧密配合,严格执行《通告》
二、各地自行翻印、张贴《通告》,并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广泛
宣传
各地翻印《通告》时,在《通告》前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冠于
《通告》标题前,《通告》后署上(国税发[2000]198号)文的发文日期。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停止生产销售非税控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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