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
策的通知》(财税[2002]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根据本
《通知》要求,对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构成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内容见表
式,并于8月底前报省局备案。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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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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