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
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
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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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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