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7日 川地税函[2001]101号 四川省邮政局: 你局《关于集邮品下拨环节不应征营业税的函》(川邮函[2001]03号) 文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邮政局为一个独立核算单位,系统内划拨邮品层层不加价,不计收入,其中 间环节不征收营业税。此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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