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5日 川地税函[2001]159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在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关于加强西南战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成都军区、重庆市、四川省、 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联字第1号印发)和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人防部门收费项目征免税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请遵照执行。 一、对人防部门依照规定收取并纳人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易地建设费、 人防设施损毁赔偿费、人防设施设备使用费、城镇职工参加入防建设的"以资代劳 费"、企事业单位税后收入一定比例的人防建设费、城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承担 的人防建设费免征营业税。 二、对人防部门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及其他人防设备设施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或财政专户管理的使用费免征营业税。 三、凡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收费均应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人防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的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 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的,可免予征收企 业所得税。 五、本通知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税款不再清退。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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