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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5-04     浏览次数: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8年1月1日起,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地税二字[2005]64号文件停止执行。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已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其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并按规定缴纳;未取得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一律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我省建筑安装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于不具备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条件的建筑企业,应统一按照《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8]99号)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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