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实行属地管理具体工作安排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0-06-03     浏览次数: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落实市局党组调整直属税务分局工作职责的部署,做好直属税务分局管辖纳税人属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具体工作安排通知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一、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对调整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由党组副书记孔繁琪副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张占英、胡军、马志云等局领导为副组长,杨建国、姜斯民、蒙玉英、王颖菲、裴骏、武建春、刘祝轩、乔晓锋、张建国等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直属税务分局职责调整工作领导小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制定直属税务分局职责调整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协调职责调整工作;监督阶段性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

  领导小组下设人事组和业务组。人事组由人事处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人员的调整工作。业务组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国际税务管理处、所得税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收入规划核算处、稽查局、信息中心组成,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研究拟定交接的具体手续、交接程序;组织实施户籍交接工作;组织实施税务资料的归集、整理和交接;组织实施税收计划的调整。

  在应用系统信息迁移阶段,由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信息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处主要负责人组建应急小组,协调和处理信息迁移过程中的应急事件。

  (二)直属税务分局和各区县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一名局领导牵头负责,由征收管理科(牵头)、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入核算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稽查局、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组成,组织实施本局的移交工作和接收工作;负责向市局对口处室及时反馈交接工作中的问题。

  二、交接工作的整体安排

  调整工作已于3月下旬启动,按照工作准备、系统信息迁移、档案资料交接三个阶段实施。

  (一)工作准备阶段(5月24日前完成)。

  1.市局制定《关于调整直属税务分局工作职责实施纳税人属地管理的公告》,自4月1日起,向纳税人公告。

  2.市局确定并下发调整到各区县分局的具体企业名册,包括处于开业状态和非正常状态(不含非正常注销状态)的纳税人。

  3.市局研究确定交接工作的程序和方法、交接税务资料的具体内容。

  (二)系统信息迁移阶段(5月28日6月25日)。

  1.试运行企业纳税人迁移。5月28日,进行企业纳税人系统迁移试运行,将迁移至崇文局、宣武局的企业纳税人,由直属税务分局办理迁出手续,由接收分局办理迁入手续。

  5月27日前,直属税务分局按照规定办结迁移企业的汇算清缴、缴库销号等全部税务事宜。

  2.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迁移。6月13日20点开始,市局实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后台系统整体迁移。6月14日上午,由东城局安排人员进行迁移数据审核。

  6月13日18时6月14日12时,暂停网上申报系统对外服务。6月份征期因端午节延长至6月17日,市局将于6月征期向纳税人发出提示公告。

  3.企业纳税人集中迁移。6月21日6月24日期间,直属税务分局和接收分局同步办理迁出、迁入手续,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6月21日9点开始,直属税务分局实施石景山(16户)、门头沟(2户)、房山(6户)、通州(14户)、昌平(14户)、开发区(5户)、大兴(16户)、平谷(2户)、怀柔(5户)、密云(3户)、延庆(1户)迁出手续;9点30分开始接收分局操作迁入手续。

  (2)6月21日10点开始,直属税务分局实施丰台(33户)迁出手续;10点30分开始丰台局操作迁入手续。

  (3)6月21日13点30分开始,直属税务分局实施西城(86户)迁出手续;14点开始西城局操作迁入手续。

  (4)6月22日9点开始,直属税务分局实施海淀(141户)、顺义(90户)迁出手续;9点30分开始接收分局操作迁入手续。

  (5)6月22日13点30分开始,直属税务分局实施东城(307户)迁出手续;9点30分开始东城局操作迁入手续。

  (6)6月23日9点开始,直属税务分局实施朝阳(751户)、迁出手续;9点30分开始朝阳局操作迁入手续。

  直属税务分局操作迁出手续开始时间如遇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另行通知。6月24日18点前完成全部迁出、迁入操作。

  4.6月22日上午,直属税务分局与各区县分局同步办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系统迁移手续。

  5.非正常状态的企业纳税人数据迁移。对开业状态纳税人数据迁移完成并平稳运行后,7月份对非正常户(不含非正常注销户)进行迁移。

  (三)档案资料交接阶段。6月30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完成全部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自7月1日9日期间,实施档案交接工作。具体移交时间安排如下:

  7月1日朝阳局;7月2日东城局;7月5日海淀局、门头沟局、房山局;7月6日西城局、开发区局、平谷局;7月7日顺义局、昌平局、崇文局;7月8日通州局、密云局、宣武局、丰台局;7月9日大兴局、石景山局、怀柔局、延庆局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三、直属税务分局和区县分局交接期间的主要工作

  (一)直属税务分局的主要工作

  1.做好纳税人迁移的宣传工作。自5月4日起,向企业纳税人发放《纳税人迁移通知书》;自6月1日起,向发放纳税人办理迁移手续操作指南;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办税服务厅张贴公告等方式告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自6月17日起到东城局办理全部税务事宜。

  2.收集整理和移交税务资料。6月30日前,对需要移交的资料,按照市局制定的《需要移交税务资料清单》(详见附件)收集整理税务资料,逐户制作移交资料清册,按照规定时间与接收区县分局对口部门进行交接。对不需要移交的资料,按照类别整理归集,就地封存。

  3.清理各种未办结的疑难税务事项。疑难税务事项的清理工作截止到5月底,对确实存在困难不能结清的,按照业务类别书面整理未办结疑难税务事项报告,逐户填报《疑难税务事项移交报告表》(详见附件)说明具体事项、事由、受理时间、办理程度和所处环节,并附相关申请资料,于6月11日上报市局领导小组,有关处室在6月18日前确认后,反馈给直属税务分局。

  4.办理纳税人系统迁出手续。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间办理有关系统的迁出手续。

  5.结清在途文书。6月18日前,需要将正在办理的文书、违章案件、稽查案件处理完毕;对不能办结的,需要对在途文书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做出“作废”处理,并造册登记,填报《疑难税务事项移交报告表》,将书面原始资料一并移交接收区县分局。

  6.清理系统协查信息。6月18日前,对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中的内部协查信息进行清理,办结监控事项,删除已失效的信息。

  7.收回税收缴款书。纳税人变更管辖税务机关后,收款国库随之变更,直属分局应收回纳税人原领取的税收缴款书,包括未使用和已开具但尚未缴纳的欠缴税款的缴款书。并通知纳税人自办理迁达地税务机关迁入手续起,缴纳申报税款或清缴欠税时,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并开具税收缴款书。对6月份系统信息迁移后纳税人错误使用原税收缴款书同时错误缴入原直属分局国库税款的后续处理方式,由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制定操作方法,以邮件方式另行通知。

  8.结清“两证”工本费、办理发票库存盘点。6月28日30日期间,结清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发票销售(包括代开发票)工本费,对已收取的“两证”工本费办理缴库;对发票进行盘库清点工作。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派员到场监督实物清点并核对相关账册,确认无误后,办理有关后续手续。

  9.办理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结清全部税收票证。对视同现金管理、未填用的整本和整包票证,上缴市局,对已拆本、拆包未填用的票证按作废处理,加盖作废章与已填用的存根联(或报查联)按号码顺序装订,按规定年限归档保存备查。未填用的其他票证按规定自行办理手续到指定地点监销。

  6月30日前,完成票证的结报、缴销、核算、清理、上缴、销毁、归档等工作,《票证用存报表》的“本季结存”栏应全部为“0”或无数。

  10.做好对账工作。2010年已在直属税务分局入库的税款不再迁移,直属税务分局应做好与国库的收入对账和签章工作。在对账签章结束后的次月,向市局报送税收会统年报表。

  11.封存征税专用章戳。征税专用章、退库专用章、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章等征税专用章(戳记)按照备案登记、启用登记的数量,清理收回、封存保管备查。

  12.结清专用设备。6月28日30日期间,整理、归集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系统等专用管理设备,造册登记。由专人负责保管,待向市局有关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13.撤销有关账户。收回“代保管资金账户”和“待缴库税款专户”账户预留印鉴;做好账户的核对和封账工作;向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申请并办理“代保管资金账户”撤销手续;撤销“待缴库税款专户”。

  (二)接收区县分局的主要工作

  1.做好接收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区县分局在收到市局下达的迁入具体企业名册后,应采取召开会议或者走访企业的方式,向纳税人宣传辅导具体的交接手续和注意事项,接收的税务机构具体地点、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了解企业的诉求。对重点税源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出口退税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必须于5月前完成。

  2.确定具体的接收机构。区县分局要明确迁入企业的“管辖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办理交接手续和进行2010年税收统计分析,2010年内接收区县分局指定一个机构统一负责接收和管理工作。

  3.办理纳税人系统迁入手续。按照市局规定的时间办理有关系统的迁入手续。

  4.办理税控收款机发行手续,及时向纳税人发售发票。

  5.办理出口退税相关工作。完成交接手续后,及时换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处理直属税务分局移交的出口退税相关工作。

  6.办理税务资料接收手续。按照规定的时间与直属税务分局的对口部门进行交接。

  四、纳税人系统信息迁移

  直属税务分局在操作企业纳税人系统信息迁移前,必须确认所有税务事宜已办结;当期申报应缴税款上解入库(退库)销号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调库、退库已处理完毕;内部协查信息已清理完毕;未办结的事项已在系统中做出回退处理。

  (一)调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代码。在操作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迁移前,调整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操作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的“标准代码维护”模块,将“企业代码”中的“企业分组”修改为接收区县分局税务机关码。

  (二)纳税人跨区迁移操作程序。

  1.直属税务分局操作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的“跨区迁出”模块,核准迁出。在“变更原因说明”填制原因为机构调整,“迁入地址”填制迁达地的区县分局名称,“迁入地税务机关”填制迁达地的税务所名称。

  2.接收区县分局接收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传入的迁入信息后,确认“管辖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所)是否准确。如不准确,通过“纳税人区内税务机关调整”模块进行更正。

  3.接收区县分局主管税务所通过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税种变更”模块变更纳税人的“预算分配比例”和“收款国库”信息。在“2008版汇总(合并)纳税信息维护模块”维护迁入的总机构企业“年度汇缴预算科目”和“年度汇缴预算级次”项目内容。在“纳税人信息补录”模块变更纳税人的“街道乡镇”“税收管理员”项目内容。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明细”原则上不作变更,如纳税人因“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明细”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接收区县分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必须上报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备案。

  (三)关联系统的处理。

  1.防伪税控系统。

  (1)直属税务分局操作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跨区迁出”模块后,对防伪税控系统中纳税人“有效”档案信息手工注销。纳税人迁入新的税务机关后,在直属税务分局购买的发票不能做退票处理,可以继续使用或作废。

  (2)接收区县分局核实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迁入一般纳税人资格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信息完整正确;依据市局信息中心提供的档案信息清单核对防伪税控系统中的档案信息的准确、完整;依据发行明细信息核对防伪税控发行信息的准确、完整。

  (3)接收区县分局在防伪税控系统手工补录或修改纳税人档案信息。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一般纳税人档案管理”权限组用户进入系统管理子系统——“纳税人档案管理”菜单——“纳税人档案变更”界面,将待变更企业的认定税务机关代码、发行机关代码、发售部门代码信息补全;将待变更企业的“会计区间”由0改为1;将“是否批准纳入防伪税控”选项由“否”改为“是”,并将“批准纳入日期”选项信息补全;将“批准一般纳税人日期”选项时间调整,与“申请一般纳税人日期”选项保持一致。

  (4)接收区县分局于迁移的次日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中迁移企业的档案信息是否存在且与防伪税控系统档案信息是否一致。若查询不到,需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变更该纳税人档案信息中“电话号码”项。再于迁移的第三日检查稽核系统中该纳税人档案信息是否正确。

  (5)对于稽核和核查系统后续管理问题另行通知。

  2.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1)直属税务分局注销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的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

  (2)接收区县分局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中录入纳税人档案信息。操作完成后,按照市局信息中心确定的方式通知网上认证服务单位已完成。

  3.网上认证系统。直属税务分局将当日已迁出具有网上认证资格的纳税人清单(包括纳税人识别号、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于每日下午16点,以电子邮件形式(EXECL)上报市局信息中心增值税管理组邮箱。网上认证技术服务单位应于当日完成纳税人税务部门的调整。

  4.机动车发票税控系统

  (1)直属税务分局首先将纳税人送交的纸质空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规定剪角作废,并在征管信息系统(CTAIS)中做缴销操作;然后对税控盘或传输盘进行注销报税;最后依次注销税控盘、传输盘、用户(顺序不得调整)。

  (2)接收区县分局对企业原机动车税控盘、传输盘进行注册登记。

  5.税控收款机系统

  (1)纳税人在办理发行信息变更前,进行抄税操作;持税控卡、用户卡、未使用的发票到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发行变更手续。

  (2)直属税务分局受理后,办理纳税人的报税手续;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发票缴销登记表》缴销发票并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做缴销操作;在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进行税控收款机注销登记,同时注销税控卡、用户卡上的发行信息;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发票审批管理——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普通发票资格维护”模块注销纳税人税控收款机资格。

  (3)接收区县分局根据市局提供的《直属税务分局使用税控收款机小规模纳税人下放区县分局企业清册》,对纳税人持有的税控卡、用户卡重新进行注册登记、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确认。

  6.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纳税人《实时缴税协议书》的调整工作由市局协调国库和金融机构统一做出后台调整,各局不做任何调整操作。

  五、有关衔接工作

  (一)新办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自5月1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办理新成立企业的设立税务登记事宜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新办外商投资企业到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址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持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和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经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协商,自4月26日开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税务登记统一由东城区国家税务局与崇文区地方税务局协同办理。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自5月1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原则上不再受理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手续。

  (三)发票销售和代开各种发票。自6月18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销售发票和代开各种发票,迁移完成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

  (四)税款征收业务。自6月18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受理各种征收业务(包括预提所得税),迁移完成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

  (五)纳税申报催报。6月18日前办结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催报手续;对6月征期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由接收区县分局实施催报。

  (六)应纳税款催缴。自6月1日起,对纳税人已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实施催缴,6月18日前完成入库手续,对催缴无效的,应造册登记,移交接收区县分局办理。对6月征期形成的欠缴税款,造册登记,移交接收区县分局办理。

  (七)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6月18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原则上应办结纳税人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手续,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办结的,将受理的退税申请资料移交接收区县分局,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

  (八)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税款退税。纳税人以前年度形成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应于6月1日前在直属税务分局办结退税申请手续;对不能办结的,应造册登记,在办理完迁移手续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多缴税款(房地产企业除外)的退税,必须于6月1日前办理完毕。

  (九)增值税即征即退。6月1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将5月底前受理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办结;自6月1日起,直属税务分局不再办理纳税人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将受理的退税申请资料移交接收区县分局,迁移完成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

  (十)出口退(免)税。

  1.六月申报期内,直属税务分局受理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对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只接单不审核;移交接收区县分局办理。

  (2)对其他当期增值税申报有留抵税额的生产企业,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系统迁移前,必须完成免抵退税申报审核审批及退调库工作。

  对当期增值税申报无留抵税额的生产企业,进行免抵退税零申报;对生产企业向直属税务分局按免抵退税零申报办法申报而形成的逾期收齐单证,接收区县分局应视为非逾期申报单证予以受理。

  2.已受理的出口退(免)税的其他涉税事项,6月18日前,由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完毕,迁移完成后到接收区县分局办理。

  3.清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系统。6月18日前,直属税务分局须将已收到的发函回复完毕,发函未回复的和属于“有问题待处理”的复函,要按照接收区县分局分别说明发函原因,列出发函及复函清单,连同打印的发函和复函等资料一并移交接收区县分局。

  (十一)多缴税金处理。纳税人发生的多缴税金,直属税务分局应进行清理,予以清退。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清退的,应造册登记,移交接收区县分局处理。

  (十二)支付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手续费的处理。直属税务分局原则上将5月底前发生的应支付给扣缴义务人的代扣税款手续费办理结清,对确因资金安排不足无法支付的,与6月份征期新发生的应付扣缴义务人的手续费一并造册登记,连同扣缴义务人报送的《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并移交接收区县分局,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支付。对未支付手续费的扣缴义务人,直属税务分局应提供分分局、分纳税人、分属期手续费清单,上报市局财务处。

  (十三)其他涉税申请处理。自6月18日起,直属税务分局不再受理纳税人的涉税申请,迁移完成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受理。对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涉税事项要将有关资料移交给接收分局。

  (十四)重点税源监控报表的报送。6月18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完成5月份重点税源监控报表报送工作;7月份由接收区县分局受理重点税源企业报送6月份重点税源企业报表及系统信息采集,必须保证报表的连续性,2010年重点税源企业基本信息表的信息不得随意变更,并确保数据质量。

  (十五)税务登记变更信息处理。自6月18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办理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纳税人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手续的,迁移完成后,由接收区县分局负责办理。

  6月18日前,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纳税人注册地址等变更税务登记事项的,只在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做信息调整变更,不调整管辖税务机关。

  自6月18日起,直属税务分局停止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6月18日前,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的,直属税务分局办结后,制定清册,上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由市局向接收区县分局通报。

  (十六)金税协查。自6月18日起,市局稽查局不再向直属税务分局下达金税协查任务;迁移完成起,将协查任务下达给纳税人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

  (十七)欠税税票删除。除代表处往年陈欠税票由后台统一删除外,其他欠缴税票(包括往年陈欠、本年新欠)由直属分局在确认纳税人确实无法缴纳的前提下进行税票删除,并告知纳税人自办理迁达地税务机关迁入手续起,缴纳清缴欠税时,到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

  六、交接工作的要求

  (一)直属税务分局工作职责的调整是我局当前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市局各有关处室要在市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投入力量和精力,重点抓好纳税人的迁移工作,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本着简便易行、特事特办、方便基层的原则,及时研究解决迁移工作中基层反馈的问题。对直属税务分局上报暂时无法解决需要进行交接的事项,及时研究并予以确认,明确接收后的后续处理方法。

  (二)在纳税人迁移过程中,各区县分局和直属税务分局要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实现迁移工作的“零投诉”、“零信访”,一是简化迁移工作手续,除必须的资料外,尽最大可能减少纳税人迁移过程中填报的表单;二是做好接洽工作,接收区县分局采取走访企业或召开会议的方式,尽快与纳税人接洽,进行交接工作辅导,准确告知纳税人办税地点和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接洽手续;三是及时处理系统迁移信息,接收区县分局指定专人处理系统接收的迁入信息,并做好各环节的衔接工作,为纳税人及时办理发票销售、税务事项受理等后续税务事宜;四是接收区县分局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对纳税人迁移过程中出现的衔接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三)直属税务分局做好税务档案资料的整理、移交和归档封存保管工作,不得擅自销毁资料。分类整理现有全部税务资料,制作移交资料清册,根据移交资料清册验收实物资料,并由双人签字,征收管理科接收。就地封存的资料,由收集整理部门制定清册,征收管理科进行核对后封存保管。接收资料的区县分局根据直属税务分局提供的移交资料清册查验资料,办理签收手续。税务资料交接的具体安排,由各区县分局征收管理科与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科按照市局统一安排的时间协商确定。

  (四)接收区县分局办理系统信息迁入手续涉及系统初始化数据采集的,以市局下发的有关清册作为依据统一进行处理,原则上不再要求纳税人填报有关文书。初始化信息采集后,由专人复核,在有关清册双人签字,存档备查。

  在迁移过程中,除涉及变动管辖税务机关的相关信息外,其他信息不得做出调整。需要变更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变更手续。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明细”原则上不作变更,如纳税人因“登记注册类型”和“行业明细”发生变化确需变更的,接收区县分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必须上报市局收入规划核算处备案。

  (五)接收区县分局根据市局的迁移工作要求,制定接收工作的操作程序、注意事项和工作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向迁入纳税人进行宣传和辅导,统一内部办理程序,做好交接期间的各项衔接工作。

  (六)在纳税人迁移过程中,统一按照下放各区县分局具体企业名册办理交接手续,纳税人注册地址变更的,一律暂不调整管辖税务机关。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与接收区县分局行政区域代码不对应的,也暂不进行调整。

  (七)迁移工作涉及综合征管信息系统(CTAIS)、防伪税控系统、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机动车统一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系统和网上申报系统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的配合,市局将召开协调会统一向技术服务单位做出工作部署,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各区县分局和直属税务分局也要协调本局的技术服务单位,做好迁移期间的技术支持。

  (八)直属税务分局办理系统信息迁移手续后,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专门的窗口,负责受理纳税人在迁移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衔接问题。能够当场处理的,即时办理;需要协调接收区县分局处理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资料、办理地点、时间和联系方式,并通过本局有关部门协调接收区县分局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相互推诿。

  (九)接收区县分局在征收管理工作中,需要进一步调取纳税人历史资料的,统一由本局征收管理科与直属税务分局征收管理科进行协调。

  (十)各局要在征收管理科确定一部咨询电话专门受理咨询,指定两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纳税人迁移事项的咨询和12366热线咨询迁移问题的转接(联系电话和工作人员将在12366热线备案)。

  请各局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专门负责咨询的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本局确定的具体接收机构名称和电子版交通图,于4月23日前上报市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十一)各区县分局交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对口处室反馈。

   附件:1.需要移交税务资料清单

           2.疑难税务事项移交报告表

2010年6月3日

上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