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
理办法》的规定,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于2000年7月10日起至9月30日止,对全省缴
纳地方税收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地方税收纳税人)进行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00年1月1日前已办理了地方税务登记并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的地方税
收纳税人,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验证事宜。
二、领取了地方税务登记证件,但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地方税收纳税人,应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
三、目前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尚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事宜的地方税收纳税人,
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领取
地方税务登记证件。
四、凡发生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学校、
社会团体等,无论是否签订代扣代缴责任书,均应当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报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税款登记表。
五、地方税收纳税人在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验证时,应按照规定分别向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如实填写《四川省地方税务登记验证申请表》,提供《营业执照》、《全国统
一代码证书》、《居民身份证》、《地方税务登记证》或《地方注册税务登记证》
(正、副本)等资料。
六、纳税人未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办理地方税务登记验证事宜的,地方税务机
关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可以停止向其出售发票,确需
填开发票的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次开具。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地方税务机关填报代扣代缴税款登记
表,进行扣缴登记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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