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纪律的紧急通知》
国税发[2000]103号文件要求,为了及时掌握和分析企业欠税情况,更好地
为组织收入工作服务,现将会计检查中查出的欠税进行帐务处理及上报企业欠税情况
的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对于在这次会计检查中查出欠税帐务处理的办法
1.对于会计核算单位隐瞒未入帐的欠税,均在查出的当月进行帐务处理,不得
调整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会计帐表及会计报表。属于超过3年的欠税,先按欠税额
借记“特征”类科目(欠缴税金登记簿中记入“往年陈欠”的借方),贷记“应征”
类科目;待报批确认为呆帐税金后,再借记“呆帐税金”科目,贷记“待征”类科目
(欠缴税金登记簿中记入“往年陈欠”的贷方)。属于未到3年的欠税,按欠税额借
记“待征”类科目(其中属于本年以前的欠税,在欠缴税金登记簿中记入“往年陈欠”
的借方),贷记“应征”类科目。
2.对于会计核算单位已入帐,但核算单位和汇总单位上报欠税时隐瞒未报或少
报的欠税,不再调整以前年度和以前月份的会计报表,均在2000年11月份编报
10月份会计报表(含月快报)时按各核算单位编报的会计报表数如实逐级汇总上报。
为保证这次会计检查后各地的会计数据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特允许各地上报和
汇总的10月份《税收资金平衡表》中的“应征”和“待征”类科目的年初数与9月
份以前的报表年初数不一致。
3.上述帐务处理方法仅限于2000年8月底前总局布置的会计检查中查出的
隐瞒欠税的处理,以后查出的隐瞒欠税,不论欠税时间多长,是哪个部门查出的,一
律视同新欠作帐务处理。
4.对于这次检查中查出的隐瞒欠税,各地在10月份上报检查报告时,必须按
税种、分呆帐税金、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编制“隐瞒欠税情况表”,作为检查报告的
附列资料一并报送省局。
二、上报企业欠税情况的要求
1.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款入库和退库制度严肃财税
纪律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0]103号)文件要求,充分理解文件精神,
结合我省开展进行的税收会计制度和税收票证管理制度检查的情况,对本地区的欠税
进行彻底检查,并及时将清理检查和整改情况报告于11月10日前报至省局(计划
统计处)。
2.对2000年10月末企业欠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要在前阶段欠税清
理检查的基础上,对10月末企业欠税情况进行分类统计,并逐级如实上报,如发现
隐瞒情况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调查表和10月份税收会计报表同时上报,报送方
式为传真和报盘,传真电话:6674508。
3.今年后四个月税收月快报中“企业欠税余额”上报口径仍为三年以内的企业
欠税余额,应与税收会计报表中有关数据一致。
各地要抓紧部署,认真落实,确保按时优质做好以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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