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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12-11     浏览次数: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183号)转发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于后,请一并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确保推行计划的按期完成。时间紧,任

务重,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从现在开始认真落实明年的防伪税控系

统推行计划。

  二、进一步加大推行防伪税控系统的宣传力度。各级税务机关应广泛利用新闻媒

介进行宣传,增强社会各界对推行防伪税控系统意义、目标及规划的认识,为全面推

行防伪税控系统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的组织管理。一是认真贯彻落实防伪税控系统

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二是搞好一般纳税人的组织发动工作,

使其了解安装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重要意义和相关事宜,促其自觉利用防伪税控系统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三是加强对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技术服务单位在销售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提供技术维护服务时,要严格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关于

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川价字工[2000]

299号)收取价款和费用。

  四、搞好检查督促工作,确保推行任务的完成。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防伪税控系

统推行计划,落实目标考核任务,并组织力量对今年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情况进行检

查督促,对行动缓慢,措施不力的,要切实采取措施,集中力量搞好此项工作,确保

推行任务的完成。

  五、有关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认真搞好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审核工作。为了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专用发

票抵扣联真伪及数据实施有效监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到防伪税

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必须通过认证子系统认证才能抵扣。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把关,

坚持搞好防伪税控的认证审核工作。

  (二)搞好两卡的收缴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两卡收缴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对损坏的两卡

在保修期一年以内的由企业退还给技术服务单位,凭旧卡换置新卡并办理两卡的交接

手续(换卡登记表附后);在保修期以外的交由主管税务机关收缴,企业凭主管税务

机关的换卡通知(通知式样由主管税务机关自定)到服务单位购置新卡。税务机关内

部或收回企业损坏的两卡以及按《办法》第八条规定收缴的两卡,一年后逐级上

交,由省国税局统一登记造册集中销毁,销毁时间为次年3月底。

  (三)统一销货清单的管理,提高开票效率。鉴于防伪税控系统软件已设置销货

清单,为了规范销货清单的管理,提高开票效率,我省决定:纳人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的企业,统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设置的销货清单并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销货清单的联次及纸张由企业确定,税务机关不再监制。个别企业基于财务管理的要

求,需要印制电脑版销货清单的,必须经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并监制才能印制,手

工版销货清单仍按我局川税函发[1994]51号文件执行。

  (四)规范新版电脑专用发票的填开。新版的电脑专用发票中开票人的位置

较旧版电脑专用发票预留充足,各地国税机关应督促企业将开票人的姓名打印完整,

以免影响企业销售和税款抵扣。

 

附件:四川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2000年11月14日 川价字工(2000)299号

 

各市、地、州物价局:

  为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确保税控专用设备的安全运行,减轻企业

使用税控系统的经济负担,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2000]1381号文件精神,

结合四川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价格。中国航天机电集团公司所属航天金穗高

技术有限公司经销的金税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套1303元,金税专用JK100型读

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558元,金税专用JK300型读卡器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台

173元,金税专用IC卡的零售价格定为每张79元。此价格为最终到户安装价格,

已包括各地分销单位的经营、安装费用。

  二、技术维护价格。各技术维护单位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日常技术维

护价格定为每年每户490元,安装使用当年按实际技术维护月数计收。

  三、任何行政机关不得借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之名,强行推销、推荐计

算机、打印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技术维护单位均不得捆绑销售计算机、打印

机等非专用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收取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价格以外的任何技术维护费

用。

  上述规定从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省物价局川价函(1998)367

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

 

     2000年11月9日 国税发(2000)1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

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见附件1),现就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推行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2002年年底前,各地要逐步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广到所有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具体步骤为:

  (一)2001年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到所有开具万元以上销售额增值税

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企业。自2002年1月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额在万元以上的专用发票,同时全国统

一废止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自2002年4月1日起手写万元版专用发票不得作为

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二)2002年完成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全面推行工作。自2003年1月

1日起,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全

国将统一废止手写版专用发票。自2003年4月1日起,手写版专用发票一律不得

作为增值税的扣税凭证。

  (三)实现上述分步推行计划,2000年全国要完成25万户的推行任务(见

附件2)。为此,各地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在金税卡大批量供应之前,要与航

天金穗公司商定好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数量、供货次数及供货间隔,督促服

务单位做好企业技术培训和设备安装工作,努力完成好2000年的推行任务。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

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

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

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按照《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防伪税控

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381号)(见附件

3)的规定执行。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的规

定,对防伪税控系统的销售和售后服务进行严格监督,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防伪

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得承担收费性纳税人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维

护工作(西藏除外)。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应由航天金穗高技

术有限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指定服务单位。凡不符合此要求的,

必须于2000年12月31日前予以纠正。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

见的通知

   2.2000年防伪税控推行计划安排表

   3.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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