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级各部门: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
[1997]1 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
知》(国办发[1999 ]39号)下发以来,特别是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颁布
实施后,我省各级政府采取有力措 施,大力整顿土地市场,取得一定成效。但是,
仍然存在违法批地、供地、非法转让土地或 利用规划许可证、红线图等炒卖土地等
问题,严重影响了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土地市场的 健康发展。为进一步规范土地
市场,切实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现就有关问题 紧急通知如下:
一、加强国有土地供地管理,严禁违法供地
国有存量土地、闲置土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必须逐宗备案并进入土地储备库,凡未
“入库”的,不得进入供地程序。 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和《划拨供地目录》的规定划拨土地 ,其他用地必须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供地方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开发 区管委会”、“小区办”、“城
建办”、“干道指挥部”等任何单位不得违法批地、供地。 严禁用行政手段指定供地
对象、供地方式、供地地价,严禁扩大划拨供地范围和协议出让范 围,严禁为无项
目的开发商违法供地、“圈地”。
二、加强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管理,严禁违法处置土地
加强对国有企业土地登记管理,明晰 企业土地产权。加强地价评估及地价评估
结果确认工作,量化土地资产。加强土地资产处置 的管理,以理顺财产关系。加强
土地资产运营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土地资
产处置方案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改制国有企业只有以出 让、作价出资
(入股)等有偿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方可在使用年限内依法转让、出租、抵 押。
以划拨、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须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方可依法转让、出租、抵
押 。土地使用权转让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收购权。
三、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管理,严禁农村集体土地非法入市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对符合规划并依
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乡镇企业,因发生 破产、兼并等致使土地使用权必须转移
的,应当依法办理权属变更等手续。严禁以联建方式 、集资建房等方式转让农村集
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严禁农民的住宅向城镇居民出售。严 禁城镇居民占用农村
集体土地建住宅。严禁向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 产权证。严
禁以“果园”、“庄园”等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地。严禁未经批准改变农林用 途
搞别墅、渡假村、娱乐设施等房地产开发。
四、加强国有土地交易市场管理,严禁炒卖土地
以出让和国家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的,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达到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投资开发 条件,在受让方和承租方
付清全部出让金和租金后,方可进行交易。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 地使用权进行转
让、出租、抵押、联建联营等交易的,必须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经 有批准
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租金或土地收益后,
方可进行交易。严禁利用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图转让等形式变相“炒
卖”土地 。严禁开发商囤积土地,炒卖土地。严禁以加名、减名、更名等方式变相
“炒卖”土地。对 已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必须
限期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五、完善土地市场制度,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各地要努力建立统一的土地有形市场,为土地供 求各方提供交易信息和安全的
交易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 机构提供服务“窗
口”。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和监管职责,对进入土地有形市场的 土地权属、
转让条件进行审核,并公开挂牌交易,提高交易机会,降低交易风险和成本。健 全
建设用地和市场信息发布制度以及土地登记资料可查询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
性用 地外,其他建设用地的供地计划、用地者和用地条件等要向社会公开。各级土
地行政主管部 门要定期进行当地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更新,并根据基准地价和市
场地价水平,制定协议 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协议出让最低
价按规定经上级人民政府土地主 管部门审核平衡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发挥地价对
土地市场的引导和调控作用。
各级政府要 健全地价审核制度。土地招标拍卖底价、协议出让、租赁价格和政
府土地收购补偿价格等的 确定,必须按规定进行土地评估,由集体审核和决策。评
估结果和成交价格要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肃查处违法供地、炒卖 土地行为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规范和监管。各级公安、监察、国土、法制等部门
要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土地行政执法、司法工作,坚决查处
土地违法 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0]65号)的要求,
加大对土地违法案 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的正常秩
序。对违法批地供地、非法 转让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利用
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变相炒卖土地, 以加名、减名、更名等方式转让土地,或在国
有企业改革中非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要 按非法转让土地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果园”、“ 庄园”名义进行招商和炒卖土
地的,按照“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
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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