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1月7日
为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来税收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有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出售伪造的发票和偷逃国
家税款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或者以上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逃人员、税
务稽查部门通知接受稽查而拒不接受稽查或逃避稽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00年12
月10日前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税务部门投案。
二、对在限令日期内投案或自首的涉税违法人或犯罪嫌疑人,税务机关或司法机
关将根据《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宽处理。
三、凡未在限令期内投案,经群众举报揭发或税务机关查获或司法机关缉捕归案
的,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凡在案犯罪嫌疑人,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
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有立功表现的,司法机关将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首开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将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行动起来,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分子。在逃犯罪嫌疑人
的家属要积极规劝动员有犯罪行为的亲友投案自首。凡检举揭发涉税违法犯罪或者协助
司法机关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将视情节给予奖励;对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匿罪
证、提供藏匿场所或资助其逃跑的,将视情节予以处罚,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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