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7-13
浏览次数:
曲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契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曲市地税发[1998]56
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土地、房屋按成交价格征收契税。
二、对铁路线路、露天货场、公路、过磅称等附属设施及空地按其实际占地面积,
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有关规定征收契税。
三、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内注明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不予扣
除,应当一并征收契税。
四、对水、电、消防等附属设施,随房屋所有权转移,或者随所占用土地的使用
权一并转移的,应当征收契税。
(2)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价格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