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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2-05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

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将

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监管范围和监管级次

  1、凡经批准由总机构规定的纳税人统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的成员企业和

单位,均属于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监管范围。

  2、汇缴或规定纳税人所属的成员企业和单位的监管级次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

发[1996]172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监管级次执行外,邮电企业可延伸监管到

县(市)邮电局。其他汇缴或规定纳税人所属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凡具备《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单位

即为企业所得税的监管企业和单位。独立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

  二、纳税申报

  1、汇缴或规定纳税人所属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均应按规定的申报期限,向所在

地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具体申报期为季度

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2、汇缴或规定纳税人所属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年终在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

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上级机构,上级机构接到下级报送的所得税申报

表,应及时逐级汇总上报。

  3、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

交通银行等省级分行,应对下级报送的所得税申报表及时进行汇总,于次年3月底以

前将汇总申报表报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国税机关。

  4、中国人保集团省级财保、寿保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昆明分公司、昆明

铁路分局、开远铁路分局、省邮电管理局、省民航局等,对所属企业单位上报的企业

所得税申报表要及时进行汇总,于次年3月底以前将汇总申报表报送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国税机关。

  5、省电力公司及其它在省内汇缴的纳税人在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

申报表的同时,将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抄送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6、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对汇缴或规定纳税人所属成员企业单位报送的企业

所得税申报表,分行业或机构纳税人逐级汇总于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

局。

  三、监督检查

  1、对汇缴或规定纳税人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原则上进行年度检查,也可进行年

度中间检查。年中检查中发现成员企业和单位申报的税款与审核结果不符的,应督促

其及时进行调整。年终检查,其依据是纳税人的财务决算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检查结果与企业年终决算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调整不符而少缴的税款,就地缴入

中央金库。

  2、检查内容

  (1)对直接有经营收入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按《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稽查情况表》的有关项目进行检查(表样附后),在检查中,可根据检查的需要延

伸到最基本经营单位进行经营(销售)收入、成本费用或某项收入和费用的检查,以

核实其会计利润及应纳税所得额。

  (2)对没有经营收入的上级管理部门,重点放在检查是否正确汇总和核算基层

部门的会计决算及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以及应并表的本级附属企业、附营业务收入、

本级的各项费用支出等。

  3、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正确核算会计利润,年终决算及按

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其自行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由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总机构

所在地进行纳税调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不作补税处理。

  4、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对查增的应计未计

收入、多列或虚列成本费用,应进行纳税调整的各项内容,包括超标准多列计税工资、

多列工会费、福利费、职工教育费等,均作为查增应税所得,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

入中央金库。

  四、检查的政策依据

  在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年度检查,应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

凡税法有规定标准的,按税法规定执行;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有抵触的,按税法

规定执行;税法尚未规定的,按现行财务制度执行。

  税收法律、法规是指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和下发的有

关税收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和有关政策规定。

  财务制度是指经财政部制定或认定的有关财务制度。

  五、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1、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年度检查,各地、州、市国税局可结合税收征管改

革的情况,统一布置,加强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要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在选择检查对象时,各地要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对已选择的检查对象,力

求查深、查细。真正达到监督检查的目的。

  3、对按现行政策规定查补的税款,应限期入库。对特殊原因或情况较为复杂的

问题,应及时请示上报。

  六、各地对汇缴或规定纳税人所属成员企业和单位进行清缴检查后,应填写《中

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情况表》,各地、州、市国税局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

检查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中央企业所税汇算清缴稽查情况表》(汇总表)及工作

总结务必于次年6月15日前上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七、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情况表

 

        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年度 单位: 元(列至角分)

项目             行次 金额

一、查增应税收入小计       1

1、少计销售或营业收入      2

2、少计财产转让收入       3    

3、少计租赁收入         4    

4、少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    

5、少计算他收入         6

 

二、多列或虚列成本费用小计    7    

1)多列销售(营业)成本     8

2)多列或虚列管理费用      9    

3)多列或虚列财务费用      10   

4)多列或虚列销售费用      11   

5)多列或虚列经营费用      12   

6)多列或虚列汇兑损失      13   

7)多列或虚列营业外支出     14   

8)“应付工资”以外发放津贴,补贴15   

9)多列或虚列其他费用      16   

 

三、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查增额   17

1)超过计税标准的工资支出    18   

2)超标准多列“三费”支出    19   

3)超标准的利息支出       20   

4)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      21   

5)超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2  

6、超标准多提折旧费       23

7、超标准的无形资产摊销     24

8、超标准的其他支出       25

9、资本性支出          26

10、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27

11、违法经营罚款及没收财产损失 28

1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29

13、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30

14、非公益救济性捐增      31

15、各种赞助支出        32

16、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33

 

四、查减应纳税所得额       34

 

五、查增应纳税所得额总计     35

 

六、适用税率           36

 

七、应补交所得税         37

 

八、已补交入库所得税       38

 

九、稽查后应交滞纳金,罚款总额  39

 

十、已入库滞纳金,罚款总额    40

 

十一、补充资料:         41

1、应稽查户数          42

2、已稽查户数          43

                 44

国税机关名称:    检查组员:    检查日期:

注:19栏“三费”指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

  35栏=1栏+7栏+17栏-34栏;

  补充资料数据汇总时填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

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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