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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11-08     浏览次数: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6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对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工程支出等问题

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实际发

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经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在税前据实扣除。未报经国税机关审核同

意的装修工程支出,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具体报批方法如下:

  (一)需分期扣除固定资产修理费和装修工程支出的保险企业,必须在每年11

月30日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资料。

  (二)每个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一个年度只能累计报送一次固

定资产修理费或装修工程支出要求分期扣除的书面申请。

  (三)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工程支出金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由县级国税机关审批;金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逐

级报送地、州、市级国税机关审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送省国税局审

批。需报省国税局审批的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工程支出,必须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

将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到省局,超过规定时限报送的,省局将不予受理。

  二、我省汇总纳税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需由省级分公司统一调剂

使用的,省级分公司应在当年11年30日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

后,各成员企业可以按审核确认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成员企业及其各级主管

机构应在年度申报以前将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文本抄送主管国税机关;省级分公司进

行年度汇总申报时,应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后作纳税调整。未经审核确认的严格按

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数额,就地补税。

  三、保险企业及其各级主管机构需在年度终了45日以前,将有关部门同意后的

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精算方法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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