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29日 川地税发[1999]14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
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地
方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根据《复议法》和《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
务系统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务系统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函告省局。
一、关于复议管辖问题 按照垂直领导的原则,对省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由一上级地方税务局管辖;对地方税务
局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
由设立该机构的地方税务局管辖;对省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
议申请,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向四川省人民政
府申请复议。
二、关于复议受理时间问题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时间,以法制工作部
门签收复议申请书或接待复议申请人并作出申请记录的时间为准。各级地税机关
应建立、健全复议申请的接受、记录、移送等相关制度,保证复议申请的及时处
理。
三、关于上级税务机关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的问题
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而申请人又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上级
税务机关应责令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机关提出正当理由不便受理的,上级税务机
关可以直接受理。上级税务机关认为下级机关受理该行政复议案件可能影响对案
件的公正处理、或者有其他不宜由下级机关受理的因素的,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受
理。纳税人直接到上级税务机关口头申请复议的,必要时上级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四、关于具体行政行为中有关规定或依据的转送处理问题 申请人在对具体
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或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时,
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应依法转送有权
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转送应使用专门的转送函(式样附后),并按下列情况分别
转送:
(一)政府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由复议机关转送至制定文件的政府审查处理,
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二)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由复议机关逐级转送该规范性文
件的制定机关审查处理。
(三)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转送有权处理机关审查处理。
五、关于重大、疑难案件的界定 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疑难
案件,复议机关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省局受理的复议申请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各市、地、州局受理
的复议申请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县、市(区)局受理的复议申请其金额标准由
各地自定。
(二)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案情复杂,难以确定违法性质的案件。
(四)复议申请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一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
有权处理的。
(五)上级机关要求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六、关于通知被申请人答复的方式
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通知书,并附申请书
副本或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被申请人应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通知书及答复
书式样附后)。
七、关于申请人得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的确认问题
(一)税务行政执法文书依法送达之日,即为申请人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
(二)规则第七条列举的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有法定期限的,
法定期限届满之日,即为申请人得知税务机关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无法定
期限的以不予办理的有关文书、材料或口头答复为标志。
八、关于行政复议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为了提高复议工作效率,减少复议文书中转环节,按照《规则》的规定,省
局决定在全省地税机关行政复议工作中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专用章式样附
后)。
“行政复议专用章”是地方税务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在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时,履行《复议法》所赋予工作职责的专用标志。复议专用章原则上用于:口头
复议申请登记表;受理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有关调查取证的调查
报告;中止复议通知书;延长复议期限通知书。
下列文书不得使用复议专用章,应使用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有关规定(
依据)转送处理函;不予受理复议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各地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制作。法制工作机构要建立
印章管理制度,确定专人保管,专用章不得用于行政复议工作以外的事项。
九、关于复议文书的使用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局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中,
应使用《规则》和本通知所附的复议文书。在规定文书之外,若有补允的,应报
省局审批。各种复议文书均使用B5开本、由使用单位自行制作,按照接受复议申
请的序号分别对应编号,案件办理完毕后,所有文书与复议材料一并装订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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