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安市广安区天燃气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3-30     浏览次数:

 2000年3月30日 川国税函[2000]123号

广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安市广安区天燃气公司有关纳税事项的请示》(广市国税发

[1999]347号)收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关于在建工程中的工程承包费(初装费),如果收取比例是按照工程造价费用计

算,则应将其收入并入建筑安装征收营业税;如果收取比例按照用户使用量计算,则

应将其收入视同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

上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四川省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征免增值税管理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