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5日 川府法[1999]5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工作,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根据《四
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定》(省政府令第105号)和《四川省行政执法规定》
(省政府令第106号)中的有关规定,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工作部门为实
施法律、法规和规章,按规定程序发布、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规定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规定、办法、细则、通知、
通告、布告等。
二、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相抵触,
不得越权设定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事项。
三、应将规范性文件与一般性文件加以区别。规范性文件必须经法制工作机构审
查把关、经同级政府常务会或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公开发布实施。
四、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十五内报送备案。其中下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
部门备案。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正式文本一式二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政策依据、起草说明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报告各一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
件在右上角注明“备案”字样。
五、为便于工作衔接,今后,各市州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各部门制定的
规范性文件及相关附件,请径送省政府法制局行政执法监督处,由行政执法监督处具
体承办备案审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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