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5月11日 川地税发[2000]046号
中发[2000]12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关于暂停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99号)
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对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简称“投调税”)按
现行税率减半征收,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并以纳税人在2000年1月
1日前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投调税”应纳税款的清、结算,多退少补。为保证
上述政策贯彻落实,现将清理中的政策性退税报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 单个项目(或企业)退税总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主管税务征
收机关审核并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地税机关审批,就地办理退税。
二、 单个项目(或企业)退税总额5万元以上的,由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后,
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就地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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