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4日 川地税发[2000]024号 农业税减免是国家对贫困农户和受灾农户给予减征或免征农业税的优惠措施,是 国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方式,是党和政府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政策 的体现。长期以来,我省在稳定农业税负担、针对不同具体情况核减农业税方面,做 了大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但近一时期,一些地方 和部门违反农业税减免税政策问题日渐突出,截留、挪用和虚报农业税减免情况时有 发生,未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真正应当享受农业税照顾的农户。 农业税减免丰歉调节资金是我省根据农业生产特点建设的以丰补歉的专项资金, 不同于各类性质的财政周转金,系储备性的农业税减免指标。根据省财政厅、省地税 局有关规定,丰年农业税机动减免指标节余部分,可划入农业税减免丰歉调节资金管 理。近几年来,农业税减免丰歉调节资金对调节农业丰歉,减轻地方财政压力,促进 农业生产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资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个别单 位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甚至挪作购车建房,或用于农业税征管,还有的利用资 金的暂留时间培植税源,因项目选择不当,造成呆帐、坏帐,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益或 造成资金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税减免和农业税丰歉调节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规范农业税丰 歉调节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抓好农业税减免落实工作,切实减农民负担,支持农村经 济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掌握分配的农业税机动减免和贫困减免资金,必须落实到应享受减免照 顾的农户。挪作平衡预算的,要立即纠正;应减免未减免的,要及时落实到户,并张 榜公布;多报多得减免指标其资金未落实到农户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收回,并对下年 减免指标严格把关;对应由同级财政负担的农业税减免资金未到位的,要督促其尽早 落实到位。 二、各级地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省局规定,切实加强农业税丰歉调节资金的使用 管理,建立健全核算制度,专户储存,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在确保资金安全、大灾 之年能有效调节的前提下,可以用减免资金的间隙期培植农业税源,但不准改变资金 的性质和用途。各地必须按规定对农业税丰歉调节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 凡挪作他用的,坚决纠正并在2000年5月底前归还,以保证一旦严重灾情出现, 及时调动救灾。 三、农业税减免工作和农业税丰歉调节资金管理工作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农民切 身利益,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严肃督查督办。 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地税机关负责人和责任人,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必要党纪政 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置。对非地税人员,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 汇报反映,要求依法调查处理。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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