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13日 川国税函[200]139号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地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享受再投资退还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0]49号)转发你们,请依照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
海纳铁福传动轴有限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再投资退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9]31号)我局已于1999年2月1日以川国1999税042号文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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