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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9月1日 川地税函发[1997]41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协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
函[1997]429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
请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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