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7日 川地税函发[1997]22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1997]180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成渝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问题,仍按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发[1996] 4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对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规定的通知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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