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6月23日 川地税函发[1997]176号 为了支持保障我省农村电话全网通信,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 规定,同意你局1997年度提取农村电话管理费,所属地市邮电局在计算农话应纳 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一、农话管理费按实现业务收入的下列比例提取的,准予税前扣除: 1.德阳、内江、成电、乐山、绵阳、宜宾、广元、达川、遂宁、自贡、泸州、 南充12市地邮电局为6%; 2.雅安、巴中、广安3地区邮电局为4%; 3.甘孜、阿坝、凉山州邮电局,攀枝花市邮电局免提。 二、你局集中的农话管理费要按省府规定和管理费使用范围要求,加强管理,并 接受主管地税机关的监督。 三、各地市州邮电局所属农村电话业务收入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向所在地 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所得税纳税申报并报送财会报表。 四、年度终了后45日内,你局应向省地税局报送所属农话管理费收支使用情况 的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管理费收支使用计划。 此复。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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