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13日 川地税函发[95]039号 地方税务机构成立以来,一些地区请示,对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如何奖励问题, 经研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对群众举报地方税务违章案件,仍按原四川省税务局川 税发(1991)420号《关于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的 规定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地税局。 附件;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略)(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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