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14日 川财税(96)9号
为鼓励蚕农养蚕的积极性,防止农业特产税的流失,结合我省实际,并报省人民 政府批准,我省1996年对蚕茧的农业特产税,仍按收购单位支付收购金额的50% 作为计税收入,按8%的法定税率向生产者计征,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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