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9月25日 川地税发(96)110号
近据一些地区反映,省地税局川地税发〈1996〉067号文下发后,总的执 行情况是好的。但由于政策性机构和经营机构的业务在某些层次上难于截然划开,特 别是基层粮管站(所)等问题较突出,基层征收机构操作困难。经省局研究,现将有 关问题补充如下: 一、粮食部门两条线运行,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对 政策性机构从事商业性经营,经营性机构从事政策性业务的,可按业务性质划分征免。 对政策性业务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性业务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管法办法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制定。 二、对未实行“财务分帐、分别核算”的企业,一律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 地使用税。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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