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天津市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5-07-14     浏览次数:

     2005年7月14日 津国税流[2005]第49号

 

北京、天津、上海、青岛市,河北、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新购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操作办法

 

  一、本办法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29届奥运会税收政

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号)制定。

  二、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于2008年9月前新购置车辆

免征车辆购置税。组委会新购置车辆其发动机机器盖子内侧必须喷有组委会统一标识。

统一标识为北京奥组委青岛奥帆委字样。

  三、组委会应于每年4月将组委会当年新购置车辆计划、北京奥组委专用车辆

式样统一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新购置车辆计划内容包括:购置单位名称、购置单

位所在地名称、车辆生产企业名称、车辆厂牌型号、购买数量、各类车型正、侧5寸

彩色照片1套(2张)。

  四、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将新购置车辆计划及奥运会组委会专用车证式样、各类车

型正、侧5寸彩色照片1套通知组委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

家税务局。

  五、车主需携带申报车辆正、侧5寸彩色照片1套、北京奥组委专用车辆卡

(每车一卡,卡内需填写申报车辆的底盘号、发动机号)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报。

  六、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为车主办理免税事宜。同时将北京奥

组委专用车辆卡收回存档。对于手续齐全,但发动机机器盖子内侧没有明显标识的

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手续。

  七、组委会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实际车辆购置数量、车辆型号、每辆

车的底盘号、发动机号报送至国家税务总局。

  八、新购置车辆计划仅限当年使用,过期作废。

  九、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十、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3)

失效日期: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煤炭销售中心东胜结算部出口煤炭有关退(免)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