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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