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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5-30     浏览次数: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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