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
函[1997]4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日税收协定及其议定书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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