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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2-20     浏览次数:

1998年2月20日 川地税函发[1998]04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

销员每月收入的15%。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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