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小微企业 营增改 出口退税 税务登记
1998年2月20日 川地税函发[1998]04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
销员每月收入的15%。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的通知
上一篇:四川省国税局、省公安厅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加盖发票专用印章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韩国金融公司适用中韩税收协定利息条款免税待遇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