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12月14日 川税发[91]420号 现将《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 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望及时报告省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 善。 附:四川省税务局关于群众举报税务违章案件的奖励办法(试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坚持以法治税,鼓励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检举 税务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加强税收征管,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同各种偷税 漏税等税务违章行为作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 一条和财政部(1987)13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举报偷税漏税是每个公民的光荣职责和权利,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口头(包 括电话和电报)等方式向税务机关举报纳税单位或个人偷税、漏税等违反税收法规的 行为,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处理后,按本办法给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对举报人以精神鼓励为主,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给予物质奖励,并坚持一案一奖 的原则。 对举报税务违章案件需要给予物质奖励的,应当根据税案大小,结合协助办案所 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由办案的税务机关按下列标准(含本数)酌情奖励。具体奖 励标准如下表: 举报个体户 举报企、事业单位 奖励数额 (个人)、私营 奖励数额 查补税款金额 企业查补 税款金额 10,000以下 5,000元以下 10,000-50,000元 300元以下 5,000-10,000元 500元以下 50,000-100,000 500元以下 10,000-50,000元 800元以下 元 1,000元以下 50,000-100,000 1,000元以下 100,000-500,000 3,000元以下 元 3,000元以下 元 8,000元以下 100,000-300,000 8,000元以下 500,000-1,000, 15,000元以 元 15,000元以下 000元 下 300,000元以上 1,000,000元以上 三、奖励资金来源 奖励资金来源在查处举报案件罚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十中提取,由县以上(含县) 税务机关,按现行税收会计制度规定,从举报案件罚款入库后的“税款滞纳金补税罚 金收入”科目中提取,不得坐支。县级税务机关应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专户,由各级计 会部门统一管理,并注意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四、奖励手续 对举报人的奖励,由经办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市、区)以上税务局(含县)领导 审批后,由计会部门支付。如单位或个人在协助办案中有特殊贡献确需突破奖励标准 的,应报省局审批。单位或个人领取奖励(奖金或实物)时,应履行签字手续,原则 上不能代领。报批及奖励的具体手续由市、地、州税务局制定。 五、其他 1、各级税务机关应建立举报保密制度。税务机关和办案人员在查处举报案件及 奖励举报人员时,应为举报人保密。在宣传报道和表彭举报有关人员时,未经本人同 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及工作单位。 2、“奖励基金”只能用于奖励举报有关人员,要严格管理,有专人负责,设置 专门帐户,实行专户存储,加强管理,接受审计。严禁任意扩大奖励范围和将“奖励 基金”作他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3、凡属捏造事实,编造伪证,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应批评教育,情节严 重的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4、此奖励办法不适用于对税务干部(包括离退休后被税务机关聘用人员)举报 和查处偷税漏税等税务违章行为的奖励。 5、举报奖励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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