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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0-06-05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经过几年的摸索,已逐步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管

理制度,目前,为进一步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适应金税工程工作的开展,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已由征管部门划转流转税管理部门管理,为保障工作

的前后衔接,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目前,我省企业在使用防伪税

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由于系统使用不稳定,企业存在电脑专用发票和

手工专用发票并用情况,给专用发票管理留下隐患。为了加强管理,切实推进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省局重申:凡已培训安装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不论金

额大小一律采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不得再行使用手工专用发票。

各级国税机关应严加控管,不得以任何理由供应手工专用发票给防伪税控企业使

用,确有企业无法正常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应由有关技术服务单位

负责排除故障再行使用。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问题。由于专用发票存在不定期换版问题,为尽量避

免造成损失,各地国税机关应注意掌握本地区专用发票年用票量,编制出比较准

确的用票计划上报省局。为防止一次印制量过大造成库存积压,各地必须将年用

票计划分解,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办法〉的通

知》(国税发[1996]136号)要求,于9月5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用

票计划上报省局,下半年用票计划于4月5日前上报。省局将严格按各地上报计

划印制供应,因各地计划不实,多报造成换版损失或者少报造成供票脱节,责任

各地自负。

    三、专用发票发放、保管问题。为规范专用发票发放管理,从今年起,省局

将按季发放专用发票,确定每年12月、3月、6月、9月的1-15日为发票

时间,请各地、州、市国税局按规定时限到省局领取,超出上述发票时间,省局

将不再安排发放。各地应切实加强专用发票仓储管理,将专用发票工本费结余的

一部份投入专用发票仓库建设,做到“三专六防”,即:专人、专账、专库管理

,防盗、防火、防水、防霉、防虫、防鼠,确保专用发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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