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热水水温测定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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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1998-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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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我省自今年1月1日开征地下热水、矿泉水资源税以来,在全省地税干部的艰苦
努力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取得了一定成绩,既促进了地下热水、矿泉水资
源的合理开采,充分利用,也为各级地方政府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是,在地下热水、
矿泉水资源税征管过程中,有一些政策问题和征管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明确,根
据部分地区的反映,现对地下热水水温测定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地下热水水温标准以有关部门测定的出水井口年平均水温温度为准。
二、地税部门对有关部门在开采使用时测量确定的地下热水水温标准,后来根据
企业的要求,又重新出具证明达不到地下热水水温标准(25℃以上)的,主管地税
机关必须全面认真审查核定,若发现出具的证明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的,即弄虚作假,
低报水温,致使纳税人未缴或少缴资源税的,除对纳税人按偷税行为论处外,还要追
究出具证明单位连带法律责任。
三、对开采使用地下热水的单位及个人,原则上都要安装水表,并严格按水表记
载数量申报缴纳资源税。对应安装水表而未安装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
关规定,一律从高核定课税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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