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08-08-07     浏览次数: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八年八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二○○八年七月三日

上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