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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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0-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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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国务院决定,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我局已于1999年10月9日以云国税发[1999]280号文件转发给各地。为认真贯彻执行好国家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这一优惠政策,根据各地在执行中所反映的问题,现作如下通知:
(一)外商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应及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并于当年3月底前向当地主管国税涉外分局提出享受“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书面申请,并报送本年度技术开发计划和开发费预算及其他相关资料。如企业不能在当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技术开发项目计划和技术开发费用预算,可向当地主管国税步外分局延期申请,但须于当年8月30日前报送税务机关。
(二)主管国税涉外分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涉外分局审批。
(三)年度终了后,企业应于次年3月31日前将技术开发费的有关情况报送当地主管国税涉外分局审核。
(四)主管国税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资料、帐册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批转企业执行。
(1)
失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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