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2-17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个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改善外商投资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

通知》(云政发[1996]205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

定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服从和服务于开放,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工作自19

97年1月1日起,由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授权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

对尚未成立涉外分局的个别地、州、市,由所得税科或税政科设专人专职负责办理。

税务登记证件由各地直接向省局涉外税务管理处领领取。各地涉外分局应在每季度终

了后10日内向省局上报本地区税务登记户数统计表(格式附后)。

  各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的收费标准,按云南省物价局、财政

厅《关于云南省国税系统颁发税务登访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云价费发[1

996]110号)规定执行,即:《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每套65元;

《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及外框)每套65元;上述两证遗失补发每套75元

收取。各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后,需向省局上缴工本费每户2

5元,作为省局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订购证件的工本费。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各地涉外分局需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在各

地、州、市局征管科票管部门领用,并按要求向各地征管科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各地

涉外分局原在省局涉外处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结帐的部分,按半年一次向省

局涉外处结算工本费,直至结清为止。省局涉外处现存的部分增值税专用发票将移交

省局征管处。

上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退职费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审计部门查出偷税税款应如何缴库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