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6]6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
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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