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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6-10-28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省全面推行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目的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对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实际上交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但是,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直由税务机关进行,这种包办代替“保姆式”的征管办法,协调制约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清,不利于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和培养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的意识,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不一致,
也和现行税收征管改革要求相背离。因此,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必须进行改革,
通过改革,还责于企业,建立起由纳税人自核自缴,自行申报,税务机关重点稽查的
新格局,以增强纳税人严格执行税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使企业所得税征管逐
步走向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主体,由现行国税机关转移到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纳税
人在年终了后应在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期限内,将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计算出的会
计利润依据现行税法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自行进行纳税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全年应缴税额,然后减去各期已预缴的税款后,算出应补缴或应退回的税款,同
时,按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有关项目,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自
行到国税机关办理缴款或退库手续。
  2、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无论盈利或亏损(包括减免税企业)都应在规定的期
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对不按期进行年终汇算清缴申报的,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纳税人若自行汇算清缴申报有困难,可委托经云南省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
批准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代理。为了保证其汇算清缴纳税人申报的正确可靠,代理机
构应按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会计决算、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签证。
  4、法律责任。纳税人应对自己年终汇算清缴申报的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
利润总额及应纳税所得额负法律责任。经国税机关稽查,发现纳税人申报不实而少缴
的税款,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补税、罚款,以
促进纳税人和税务代理机构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认真进行汇算清缴,依法履行纳税义
务。
  三、几项具体规定
  1、为了顺利推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纳税人可以自行申报,也可委托税
务代理申报,采取何种方式,完全由纳税人自行决定。凡经国税机关稽查出来的问题,
由纳税人承担法律责任。
  2、国税机关要改变以前口头处理某些税收征管事宜的做法,对纳税人稽查结束
后,要正式下达《审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一律以税务文书方式送达,以明确征纳双
方法律责任。
  3、国税机关稽查出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律按适用税率补征企业所得税,情节
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纳税人与国税机关发生业务纠纷时,应先按国税机关下达的《审查结论和处
理决定》缴纳应纳税金。然后,可对有异议的问题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5、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要严格执行税法,在现行税前扣除项目不够健全
的情况下,税法有明确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财务制度规定与税法有抵触的,按
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没有规定的,按财务制度规定(经财政部制定或认定)执行。
  6、实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后,对纳税人季度、半年纳税申报情况不再进
行纳税检查,改为纳税辅导或督促纳税人正确执行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尽量消除错漏
环节。
  四、改革的具体要求
  为了使我省中央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改革工作在具体实践中顺利进行,抓出
成效,真正达到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目的,在汇算清缴改革过程中,各地应着
重抓好以下工作:
  1、切实加强汇算清缴改革的组织领导。从1996年度起,凡国税系统征管的
中央企业所得税单位(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均全面进行中央企
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由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新、
内容多、工作难度较大,为了保证全省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各地的征管改革领导小组要把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作为税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内容来抓,
把这项工作纳入整个征管改革的统一部署下进行。
  2、优化服务。加强对纳税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业务及纳税调整的培训辅导,
是确保汇算清缴改革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各级国税机关要做好汇算清缴改
革前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政策咨询、纳税辅导和政策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各种形
式及时向纳税人提供有关税法的宣传资料,将纳税申报的程序、申报表及附表、缴款
书的填写和管理等有关内容向纳税人讲解清楚。为了使纳税人切实掌握现行企业所得
税各项政策规定和自核自缴各项业务,各地、州、市国税局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业
务培训工作。
  3、强化检查。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申报纳税后,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企业所
得税征管及汇算清缴改革质量的关键。因此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后,国税机关要对纳
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纳税调整及申报情况进行全面稽查,当年稽查面应
不底于汇算企业总户数的30%。国税机关对纳税人检查结束后,对纳税人申报不实
少交的税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补税罚款。
  4、为了掌握企业自行汇算清缴和国税机关稽查工作情况,国税机关稽查每户企
业后都要下达《审检结论和处理决定》,同时,应填报《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
革稽查情况表》,《情况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给企业,一份留稽查部门,一份交
税政部门,并由税政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局。另外,企业汇算清缴改革后,《企业所
得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等有关报表资料的基础数据,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表》中的有关数据填报。各地对汇算改革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有关
疑难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对改革中好的经验要及时总结交流,以保证汇算清缴的顺
利开展。
附件: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情况表。
        中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稽查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年度    单位:元(列至角分)
项目               行次    金额
一、查增应税收入小计       1   
1、少计销售或营业收入      2   
2、少计财产转让收入       3   
3、少计租赁收入         4   
4、少计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  
5、少计其他收入         6  
二、多列或虚列成本费用小计    7  
1、多列销售(营业)成本     8  
2、多列或虚列管理费用      9  
3、多列或虚列财务费用      10 
4、多列或虚列销售费用      11 
5、多列或虚列经营费用      12 
6、多列或虚列汇兑损失      13 
7、多列或虚列营业外支出     14 
8、“应付工资”以外发放津贴、补贴15 
9、多列或虚列其他费用      16 
三、企业未进行纳税调整查增额   17 
1、超过计税标准的工资支出    18 
2、超标准多列“三费”支出    19 
3、超标准的利息支出       20
4、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      21
5、超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22
6、超标准多提折旧费       23
7、超标准的无形资产摊销     24
8、超标准的其他支出       25
9、资本性支出          26
10、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27
11、违法经营罚款及没收财产损失 28
12、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29
13、灾害事故损失赔偿      30
14、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31
15、各种赞助支出        32
16、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33
四、查减应纳税所得额       34
五、查增应纳税所得额总计     35
六、适用税率           36
七、应补交所得税         37
八、已补交入库所得税       38
九、稽查后应交滞纳金、罚款总额  39
十、已入库滞纳金、罚款总额    40
十一、补充资料:         41
1、应稽查户数          42
2、已稽查户数          43
                 44
国税机关名称:    检查组员:    检查日期:
注:19栏“三费”指福利费、工会费、教育费;
  35栏=1栏+7栏+17栏-34栏;
  补充资料数据汇总时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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