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财政厅转发省政府关于我省股票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7-11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股票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云政复[1997]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

如下:

  一、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我省股票上市企业,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的33

%的比例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超过15%税率的部分,实行“先征所得税,再由

同级财政返还”的办法。(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属第一批在境外上市企业,按国家

税务总局的规定,仍暂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今后我省股票上市企业,自股票获准发行上市之年度起,即按上述办法执行。

 

附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股票上市公司所得税税率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韵南省财政厅关于烤烟实行二次验级征收农业特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