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地方法规> 正文
地方法规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易门矿务局大红山铜矿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7-09-16     浏览次数:

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玉溪地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易门矿务局大红山矿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玉

地国税发[1997]182号)收悉。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批复如下:

  易门矿务局大红山铜矿的增值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

二条的规定在新平县就地申报缴纳。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创建最佳办税服务厅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