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
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5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
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发[1997]2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军办厂矿企业、建筑施工企业、招待所、军办公司、商品流通企业、旅游
饮食服务企业以及军以下作战部队为安排家属就业兴办的企业有关征收企业所得税问
题,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开展生产经营继续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通知》(财税字[1997]37号)执行。
二、对于军队企业(包括军需工厂、军马场、军办农场和军人服务社),凡持有
由总后勤部财务部与生产管理部或军需部统一印制核发的《证书》,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查核实符合政策规定的,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国税发[1997]208号文件
规定,经批准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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