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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1-14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具

体的实施办法。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确保地方财政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

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书立、领受印花税

应税凭证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为印花税纳税义

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三条 纳税人对各类应税凭证应定期造册登记,统一汇总,按期向当地主管地

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汇总的应税凭证在办理纳税申报的同时报送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鉴别、审核。

  第四条 印花税采取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或按一定比例核定征收。

  第五条 按《征管法》有关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

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计征印花税:

  (一)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

申报的;

  (二)纳税人拒绝提供或不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的。

  第六条 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依据按照不同性质的应税凭证分别核定,具体标准

如下:

  (一)购销合同:工业,按照销售额150%-70%的比例核定;商品、物资

批发业,按照销售额150%-60%的比例核定;商品批零兼营业(批发零售业务

销售额划分不清的),按照销售额150%-50%的比例核定;商品零售业,按照

销售额150%-40%的比例核定;其他行业,按销售额150%-40%比例核定。

  (二)加工承揽合同:按不低于加工或承揽金额80%的比例核定。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勘察、设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或工程造价100%比例核定。

  (五)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00%比例核定。

  (六)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费用100%-60%比例核定。

  (七)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100%比例核定。

  (八)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频100%比例核定。

  (九)财产保险合同:按保费金额100%比例核定。

  (十)技术合同:按转让、咨询、服务费100%比例核定。

  (十一)产权转移书据:按转让金额100%比例核定。

  第七条 印花税代征、代售手续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代售的单位和个人,应认真履行义务,做好印花税

的代征、代售工作。代征印花税或代售印花税票时,应向纳税人开具代征代售税款凭

证。

  第八条 按核定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被代征已缴纳的印花税,经主管地方税

务机关审核后,可从当期应缴纳的印花税额中扣除。

  第九条 印花税纳税期限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条 对按凭证据实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根

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

外,可处以补贴印花税票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二)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

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倍至5倍的罚款。

  (三)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5倍或

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依照《征管法》、《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本

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根

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印花税宣传材料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征税对象主

要是:1.10类合同;2.产权转移书据;3.营业帐簿;4.权利、许可证照。

其税款采取“三自纳税”方式缴纳。

  由于印花税与流转税、所得税等性质不同,难以通过查帐方式征收,如果企业不

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税务机关难以查证,给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在实际

中,又受纳税人纳税观念和纳税意识以及税务机关检查等因素的制约,印花税漏缴较

多,其问题主要是:(一)印花税采取“三自纳税”,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纳税

登记,税务机关缺乏员基本的基础资料和源泉控管手段,税企双方缺乏有效的制约机

制;(二)应税凭证的多头管理,具有较大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税款难征易漏。由于

企业、单位的内部分工,应税凭证主要由各有关职能部门使用管理。如计统、供销、

生产、材料(仓库)、基建等科室,而负责纳税工作的财务部门基本不管理应税凭证,

形成管证的不缴税,缴税的没有证的状况,导致印花税有查必漏;(三)印花税部分

现行政策和征管办法过时,修改完善滞后。由于印花税条例、细则及征管办法的制定,

是在计划经济的模式下出台的,较大部分规定已不适应现实实际。如购销合同,按其

购进、销售时签订的合同标的金额计税,而现实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签

订和使用日渐淡化,有的甚至名存实亡。又如,印花税税率偏低,即高限税率为1‰,

低限税率为0.3‰,按件贴花的仅为5元,容易被忽视。

  机构分设以来,我省地方税务机关为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减少税款流失,采

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但成效并不明显,其税款有查必漏,征管难度大的问题一

直得不到有效根治。改进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势在必行。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切

实加强对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减少国家税款流失,促使纳税人加强对合同及应税凭证

的管理。在调查测算,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借鉴外省市印花税征管的经验、办法,

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及有关规定拟定了《云南省印花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新《办法》按征管改革要求,

纳税人实行纳税申报,对印花税征收方式做了调整,即对能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的纳税

人按应税凭证据实征收;对未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应税凭证的纳税人,

根据《征管法》有关规定,实行核定计税依据征收。

  新《办法》的实施,体现了简化、方便的原则,将纳税人从零星的购花、贴花、

画销等繁琐的纳税事务中解脱出来,实行一次性的申报和核定征收,大大减少纳税手

续,方便了纳税人。其次,新《办法》的实施,将印花税纳入正常的申报、登记,有

较为规范的纳税手续和制度,税企双方形成规范的制约机制,可有效地杜绝偷税、欠

税现象发生,降低对纳税人处罚的风险性。再次,保证了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地入库。

新《办法》已报经省政府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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