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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字[1997]18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福利企业退税返还情
况仍按原规定上报省国家税务局。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继续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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