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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职工集资入股所得股息红利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8-03-06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对我省股份制企业的职工个人以现金集资入股所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仍维持原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以其超过银行五年期储蓄存款利率部分,

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给职工个人的配股、送股及以福利基金、工资结余部分

分送的折股、实股等取得的股息、红利,应以其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

所得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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