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
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云地税发
[1996]353号)精神,一并贯彻执行。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
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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