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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1999-09-29     浏览次数:

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问题。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指按所在地

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高档住宅则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

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另一种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

行认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借以上的

为高档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二、关于“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问题。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批准证明为准(具体的审核认定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凡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不论是单位或个人购买,

也不论购买的是普通住宅还是高档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均给予免征营业税、

契税照顾。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应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执行,即:1999年

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前签订购

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的规定执行。对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且已

按调整前政策缴纳税收的,应按调整后政策退还多征税款。

  四、销售空置商品住房免税,须按税收管理体制逐户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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