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字[1999]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关于“普通住宅”的范围问题。普通住宅是相对高档住宅而言,指按所在地
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民住宅。高档住宅则是指单位面积造价较高的高级公寓、
别墅、渡假村等豪华住房。各地主管地税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可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按住宅建设项目审批时所确定的项目类别进行确定;另一种是按单位面积造价进
行认定,即单位面积造价超过当时、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位面积造价一借以上的
为高档住宅,其余为普通住宅。
二、关于“积压空置商品住房”的认定问题。空置商品住房的建成日期,以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批准证明为准(具体的审核认定办法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
凡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不论是单位或个人购买,
也不论购买的是普通住宅还是高档商品住房,在2000年底前均给予免征营业税、
契税照顾。
三、关于政策执行时间。应严格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执行,即:1999年
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1999年8月1日前签订购
房合同的,仍按原政策的规定执行。对1999年8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且已
按调整前政策缴纳税收的,应按调整后政策退还多征税款。
四、销售空置商品住房免税,须按税收管理体制逐户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五、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
上一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贯彻省政府“五分“政策中按股分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